
遵守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義務,相應地,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也享有用工管理權,有權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并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包括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在勞動用工管理中亦日漸重視管理的合法合規性,注意到在處理違紀行為時要“有法可循、有據可依”。
但縱觀近年來有關違紀解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企業往往會在一些違紀行為處理的細節上發生“疏漏”,導致最終敗訴。今天咱們就一起來看看違紀解除有哪些法律風險點,希望對企業的用工管理有所幫助。
內 涵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系對職工工作遵紀守法、職業品德等方面的綜合評價。作為最為嚴厲、終極的解除勞動合同手段,是企業解除與職工勞動合同最常見的理由,也是勞動糾紛案件的高發點。
解 除 理 由
定義:
是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何種行為依據何種規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具體而言包括二部分內容:第一,勞動者存在某種行為;第二,解除所依據的具體規章制度或法律條文規定。
工作中存在嚴重違紀行為:
以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為依據,主要包括如下類別行為:出勤違紀,職業素養,行政違法,誠信不足,抗拒指示,工作過失,利益沖突,泄露機密,損害公益等。
舉例:抗拒指示,包括不服從調崗、調職、工作安排;利益沖突,包括在職競業、在外兼職等。
取 證 要 點
職工存在違紀違法或不當行為:
● 第一手證據的固定:如監控錄像、考勤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公證書。防止關鍵證據滅失;
● 進一步鞏固違紀事實證據:錄音、訪談、電子溝通記錄、書面函件溝通;
● 律師權限調取證據:戶籍檔案、企業工商內檔、部分第三方單位掌握證據、庭審檔案或筆錄;
● 人社部門的查詢:招退工記錄、社保記錄;
● 法院調查令、法院調查取證:酒店入住信息、銀行流水、繳稅信息、職工婚姻狀況。
用人單位存在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
● 用人單位實施有規章制度,規章制度合法,不存在違反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規章制度形式包括:紙質版、電子版;
● 通過民主程序審議: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證據包括:職工代表推薦表、《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意見征詢表》、 職代會決議及公告;《員工手冊/規章制度審議征詢函》、職工大會簽到表、職工大會決議及公告等;
● 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證據包括:郵件、張貼、OA公告欄公告、考試、會簽或簽收及其他方式等,證明職工知悉、收到規章制度。
無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未囊括行為時的評價:
可以職工違反“職業道德或勞動紀律”為由辭退之。如職工存在泄漏商業機密、同業競爭、同事之間不正當關系、組織群體性罷工怠工等行為?!秳趧臃ā返谌龡l第二款“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p>
風 險 點
(可 能 視 為 違 法 解 除)
● 試用期滿解除,視為轉正,解除不合法;
● 解除理由要明確為: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具體不符合的行為;
● 試用期內不能以職工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情勢變更”及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解除;
● 主觀的評價考核,需要客觀證據作為支撐方可,否則為違紀。如公司認為表達能力不行,需要舉證與同事、客戶溝通的相關證據,證明其表述不符合崗位要求。
證 據 類 型
書證:
違紀告知書、檢討書、悔過書、情況說明、政府部門處罰決定書、司法裁判文書、工商資料、虛假報銷發票、公證書、筆錄等;
物證:
被侵害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等;
視聽資料:
錄音、錄像、監控視頻、照片等;
證人證言:
同事、目擊者及其他知情者的證言等;
電子證據:
QQ、微信、微博、電子郵件、網頁、OA系統、手機短信;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
其他:
當事人的自認、陳述等。
解 除 通 知
通知工會:
征求工會意見,工會出具工會意見函或工會復函。
通知職工:
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對職工而言,屬于勞動關系“死刑”的宣判,用人單位應當以載明具體解除對象、事由、依據、日期等內容的書面通知送達職工,一經送達,解除即生效。
風 險 點
(可 能 視 為 違 法 解 除)
● 職工部門領導、高層領導任意性解除,包括口頭、書面及以實際行為解除(應杜絕該行為);
● 解除通知沒有載明解除理由或者籠統的告知嚴重違紀解除,則視為無理由,屬違法解除;
● 公司規章制度與職工違紀行為不契合。如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違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對職工的行為處罰不明確;
● 規章制度未公示或告知職工,對職工不生效;
● 在一審起訴前,沒有通知或補救通知工會。
解 除 預 算
合法解除:
不支付補償;
違法解除:
2N的賠償金,或恢復勞動關系。關于恢復一般適用于三期、工傷及醫療期職工。
人 力 職 責
● 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與送達;
● 證據收集,需要業務部門協同;
● 勸退、征詢工會意見、發送解除通知及應對仲裁、訴訟。
來源:勞動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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