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用工過程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由于人事工作失誤,未在該員工入職時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要求與招用的員工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導致出現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對于這類問題,企業該如何處理呢?
勞動者已拒絕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為避免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延續或擴大,用人單位應當保留相關證據證明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原因系因員工不愿意簽訂而導致,并且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但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簽訂,用人單位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一個月至一年內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超過一年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還將承擔支付給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風險。
因此,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以書面通知作為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證據,避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以及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的法律責任。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不簽勞動合同,試用期后再簽勞動合同,結果導致兩個風險:
試用期內超過一個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
如果僅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再簽勞動合同,因為試用期合同實質上屬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失去一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
同時,勞動者也要注意,實踐中,存在個別勞動者“碰瓷”的情況,利用用人單位管理上的漏洞,故意拖延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方面銷毀、隱匿勞動合同,促使企業發生違法行為,然后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或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實際上該條文的立法本意是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懲戒,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非勞動者可以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
來源:勞動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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